独立法条

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和执业活动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每两年举办一次。 考试地点设在广东省深圳市,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人员规模,也可以同时在广东省珠海市设立考场。 必要时司法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考期和考试地点。具体考试时间、地点、考查科目和相关安排由司法部公布。 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公布。通过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发出考试合格的通知。 报名参加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的人员应当参加由司法部组织的有关法律知识培训,经培训后方可参加考试。培训地点设在广东省深圳市。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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