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和执业活动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三)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法律,经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认许,在律师、大律师登记册上登记,且未被“暂时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大律师,或者依据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法律,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公会有效确定注册且未被采取“防范性中止措施”的执业律师; (四)具有累计三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五)职业道德良好,未有因不良名誉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惩处的记录; (六)能用中文书写法律文书,能用普通话进行业务活动。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