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和执业活动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和执业活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