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和执业活动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和执业活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条司法部负责组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广东省司法厅具体开展报名资格初审、培训、考务等工作。 考试经费来源为财政经费和考试收费。考试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