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和执业活动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司法部负责组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广东省司法厅具体开展报名资格初审、培训、考务等工作。 考试经费来源为财政经费和考试收费。考试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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