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 / 第九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第九条第九条资质审批部门不对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作出许可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认证机构批准书。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