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第六条

第六条

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认证机构资质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已经知悉资质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三)能够持续符合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可随时接受核查;

(四)能够提交资质审批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相关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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