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第五条
第五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事项,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向申请机构告知下列内容:
(一)资质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认证机构资质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能力要求;
(三)需要申请机构提交的相关材料和方式;
(四)申请机构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 制定机关
- 市场监管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事项,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向申请机构告知下列内容:
(一)资质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认证机构资质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能力要求;
(三)需要申请机构提交的相关材料和方式;
(四)申请机构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