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 / 第三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第三条第三条资质审批部门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认证机构资质审批适用于以下情形:(一)新设立认证机构;(二)扩大认证业务范围。申请机构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认证机构资质,适用本规定。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