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告知承诺书(文本式样)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告知承诺书

本机构就申请审批的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一)本机构已经知悉资质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机构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三)本机构能够持续符合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可随时接受核查;

(四)本机构能够提交告知的相关材料,相关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五)本机构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