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第十六条第十六条资质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认证机构资质审批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