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认证机构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