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现场核查中发现认证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资质的,按照相关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并予以公布。该机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其此前出具的相关认证证书不具有证明作用,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被撤销行政许可的申请人3年内不得申请该行政许可。

制定机关
市场监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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