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现场核查中发现认证机构不能持续符合法定条件和能力的,依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