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 / 第十条独立法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公告第十条第十条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资质许可后两个月内,对认证机构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工作由资质审批部门统一组织安排,可委托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