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4号) / 第五十八条独立法条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4号)第五十八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相关驻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不配合机场管理机构编制手册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