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4号)第五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关于申请时间的要求,未在预期关闭前45日向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关闭申请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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