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4号)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机场名称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机场入口和航站楼显著位置设置机场名称标志。
一个城市只有一个机场的,机场管理机构可以在航站楼屋面上只设置机场行政区划名;一个城市有多个机场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航站楼屋面上同时设置行政区划名和专名。
国际机场还应当标示符合规范的机场英文名称。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机场名称管理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机场入口和航站楼显著位置设置机场名称标志。
一个城市只有一个机场的,机场管理机构可以在航站楼屋面上只设置机场行政区划名;一个城市有多个机场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航站楼屋面上同时设置行政区划名和专名。
国际机场还应当标示符合规范的机场英文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