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4号)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机场名称管理

第四十二条

在机场名称中增加“国际”二字的,备案时应当向民航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航空口岸的批复;

(二)联检设施经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外籍飞机开放的证明文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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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4号)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