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4号)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机场名称管理
第四十二条
在机场名称中增加“国际”二字的,备案时应当向民航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航空口岸的批复;
(二)联检设施经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外籍飞机开放的证明文件。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机场名称管理
在机场名称中增加“国际”二字的,备案时应当向民航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航空口岸的批复;
(二)联检设施经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外籍飞机开放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