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4号)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机场名称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机场名称备案时,应当向民航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机场管理机构关于机场命名或者更名的申请文件;

(二)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

(三)军队产权的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附相关军队机关的意见;

(四)机场名称内需增加“国际”二字的,附第四十二条要求的相关文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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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4号)第四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