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4号)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机场名称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机场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名,后缀机场专名组成。
机场行政区划名应当与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相一致。跨地区的机场,机场行政区划名应当使用所跨行政区的地方政府协商确定的名称。
机场专名通常使用机场所在地县、区、旗、乡、镇名称,并不得与其他机场的行政区划名、专名重名,同时避免使用同音字和生僻字。
按照国家译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拼写机场英文译名。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