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4号)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4号)第三十四条第三章 机场使用手册 / 第三节 动态管理第三十四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审查修改完成的手册在生效日期的5个工作日前印发至使用手册的相关单位。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