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4号)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机场使用手册 / 第三节 动态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修改后的手册及时报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进行符合性审查。
手册单章的全面修改或者章节中相对独立内容的修改,负责审查的监察员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审查后签字;手册的整体修改,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性审查工作,出具审查意见。
负责审查的监察员应当在相应的手册修改记录页上签字并注明生效日期。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