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4号)第十八条
第二章 机场使用许可 / 第四节 注销
第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决定机场关闭不再运营的,应当于机场预期关闭前至少45日向民航局或者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关闭申请,经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关闭,并向社会公告。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机场管理机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在预期的机场关闭日期注销该机场使用许可证。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机场许可证注销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原证交回颁证机关。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