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4号)第十二条
第二章 机场使用许可 / 第二节 核发
第十二条
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经过审查,认为机场管理机构的申请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要求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45个工作日内以民航局的名义作出批准决定,并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机场使用许可证以及手册一并交与机场管理机构。
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机场使用许可证后,应当将许可审批文件等资料报民航局备案。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机场使用许可 / 第二节 核发
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经过审查,认为机场管理机构的申请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要求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45个工作日内以民航局的名义作出批准决定,并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机场使用许可证以及手册一并交与机场管理机构。
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机场使用许可证后,应当将许可审批文件等资料报民航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