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4号)第十二条

第二章 机场使用许可 / 第二节 核发

第十二条

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经过审查,认为机场管理机构的申请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要求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45个工作日内以民航局的名义作出批准决定,并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机场使用许可证以及手册一并交与机场管理机构。

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机场使用许可证后,应当将许可审批文件等资料报民航局备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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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4号)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