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4号)第十条
第二章 机场使用许可 / 第一节 申请
第十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机场管理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机场使用许可 / 第一节 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机场管理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