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申 请

第六条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下列相关人员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申请: (一)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可以提出; (二)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 (三)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 (四)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 (五)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该行政机关可以提出。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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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