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 第五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所需经费应当在本级公安业务费中列支;办理刑事复议、复核事项所需的设备、工作条件,所属公安机关应当予以保障。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