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刑事复议、复核机构,是指公安机关法制部门。 公安机关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法制部门共同做好刑事复议、复核工作。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