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刑事复议、复核机构,是指公安机关法制部门。 公安机关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法制部门共同做好刑事复议、复核工作。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