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构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适用本规定。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