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构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适用本规定。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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