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决 定
第三十一条
刑事复议、复核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刑事复议、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刑事复议、复核,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案件涉及专业问题,需要有关机关或者专业机构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二)无法找到有关当事人的; (三)需要等待鉴定意见的; (四)其他应当中止复议、复核的情形。 中止事由消失后,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应当及时恢复刑事复议、复核,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决 定
刑事复议、复核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刑事复议、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刑事复议、复核,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案件涉及专业问题,需要有关机关或者专业机构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二)无法找到有关当事人的; (三)需要等待鉴定意见的; (四)其他应当中止复议、复核的情形。 中止事由消失后,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应当及时恢复刑事复议、复核,并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