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条

第四章 决 定

第三十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刑事复议、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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