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决 定

第二十八条

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申请刑事复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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