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章 决 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申请刑事复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