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决 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申请刑事复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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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