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受理与审查
第二十六条
刑事复议、复核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应当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允许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终止刑事复议、复核程序。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申请人撤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 (一)撤回申请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撤回申请不是出于申请人自愿的; (三)其他不允许撤回申请的情形。 公安机关允许申请人撤回申请后,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