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受理与审查

第二十六条

刑事复议、复核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应当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允许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终止刑事复议、复核程序。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申请人撤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 (一)撤回申请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撤回申请不是出于申请人自愿的; (三)其他不允许撤回申请的情形。 公安机关允许申请人撤回申请后,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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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