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受理与审查

第二十五条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无法确定案件事实,需要另行调查取证的,经刑事复议、复核机构负责人报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应当通知办案部门或者作出刑事复议决定的机关调查取证。办案部门或者作出刑事复议决定的机关应当在通知的期限内将调查取证结果反馈给刑事复议、复核机构。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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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