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受理与审查

第二十四条

办理刑事复核案件时,刑事复核机构可以征求同级公安机关有关业务部门的意见,有关业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意见。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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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