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受理与审查第二十四条办理刑事复核案件时,刑事复核机构可以征求同级公安机关有关业务部门的意见,有关业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