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受理与审查

第二十二条

对受理的不予立案决定的刑事复议、复核案件,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应当重点审核下列事项: (一)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二)是否有控告行为涉嫌犯罪的证据; (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涉嫌犯罪”,不受控告的具体罪名的限制。 办理过程中发现控告行为之外的其他事实,可能涉嫌犯罪的,应当建议办案部门进行调查,但调查结果不作为作出刑事复议、复核决定的依据。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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