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受理与审查
第二十一条
对受理的保证人不服罚款决定的刑事复议、复核案件,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应当重点审核下列事项: (一)被取保候审人是否违反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 (二)保证人是否未履行保证义务; (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四)是否存在明显不当; (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受理与审查
对受理的保证人不服罚款决定的刑事复议、复核案件,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应当重点审核下列事项: (一)被取保候审人是否违反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 (二)保证人是否未履行保证义务; (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四)是否存在明显不当; (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