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受理与审查

第二十一条

对受理的保证人不服罚款决定的刑事复议、复核案件,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应当重点审核下列事项: (一)被取保候审人是否违反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 (二)保证人是否未履行保证义务; (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四)是否存在明显不当; (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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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