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受理与审查

第二十条

对受理的没收保证金决定的刑事复议、复核案件,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应当重点审核下列事项: (一)被取保候审人是否违反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 (二)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三)是否存在明显不当;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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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