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刑事案件中的相关人员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驳回申请回避、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公安机关受理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作出刑事复议、复核决定,适用本规定。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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