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三章 受理与审查第十八条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刑事复议、复核申请或者终止刑事复议、复核程序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三个工作日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