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受理与审查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刑事复议、复核申请或者终止刑事复议、复核程序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三个工作日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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