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受理与审查

第十六条

收到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的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后,公安机关应当对控告人是否就同一事项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进行审核。检察机关已经受理控告人对同一事项的控告、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公安机关受理后,控告人就同一事项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检察机关已经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终止刑事复议、复核程序。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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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