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受理与审查
第十四条
刑事复议、复核机构收到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是否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一)属于本机关受理; (二)申请人具有法定资格; (三)有明确的刑事复议、复核请求; (四)属于刑事复议、复核的范围; (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 (六)所附材料齐全。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受理与审查
刑事复议、复核机构收到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是否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一)属于本机关受理; (二)申请人具有法定资格; (三)有明确的刑事复议、复核请求; (四)属于刑事复议、复核的范围; (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 (六)所附材料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