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申 请

第十二条

申请刑事复议、复核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决定书、通知书的复印件; (二)申请刑事复核的还应当提交复议决定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当事人的委托书; (五)辩护律师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等材料; (六)申请人自行收集的相关事实、证据材料。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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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