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第二章 申 请第十一条申请人口头申请刑事复议的,刑事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刑事复议申请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确认无误后,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