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申 请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口头申请刑事复议的,刑事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刑事复议申请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确认无误后,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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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