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申 请

第十条

书面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应当向刑事复议、复核机构提交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书,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联系方式; (二)作出决定或者复议决定的公安机关名称; (三)刑事复议、复核请求; (四)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事实和理由; (五)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日期。 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