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九条

第九条

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的可行性论证应符合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等相关国际规则和国内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遵循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原则;论证应综合考虑我国航天发展需要和卫星无线电频率和轨道资源可行性等因素,从规则、技术、操作等多方面进行分析和评估;论证中分析的风险因素应全面、客观,所提措施应合理、可行。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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