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八条

第八条

根据卫星操作单位(卫星频率使用人)提交的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必要时工业和信息化部可组织相关专家对报告进行评审。评审情况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通报国防科工局和卫星操作单位(卫星频率使用人)。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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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