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八条
第八条
根据卫星操作单位(卫星频率使用人)提交的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必要时工业和信息化部可组织相关专家对报告进行评审。评审情况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通报国防科工局和卫星操作单位(卫星频率使用人)。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根据卫星操作单位(卫星频率使用人)提交的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必要时工业和信息化部可组织相关专家对报告进行评审。评审情况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通报国防科工局和卫星操作单位(卫星频率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