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七条

第七条

依托已申报的卫星网络开展卫星工程规划、建设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可根据频率协调进展或者卫星工程规划、建设需要,要求卫星操作单位(卫星频率使用人)提交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作为后续工作开展的依据。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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