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七条
第七条
依托已申报的卫星网络开展卫星工程规划、建设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可根据频率协调进展或者卫星工程规划、建设需要,要求卫星操作单位(卫星频率使用人)提交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作为后续工作开展的依据。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依托已申报的卫星网络开展卫星工程规划、建设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可根据频率协调进展或者卫星工程规划、建设需要,要求卫星操作单位(卫星频率使用人)提交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作为后续工作开展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