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六条

第六条

建设须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卫星工程,在卫星网络资料国际申报之前,由卫星操作单位(卫星频率使用人)会同卫星工程建设单位,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协商确定拟使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并在卫星网络国际申报时提交有关可行性论证报告,作为卫星网络国际申报和协调的依据。

建设其他卫星工程,卫星操作单位(卫星频率使用人)应在卫星网络资料国际申报之前,开展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并在卫星网络国际申报时提交有关可行性论证报告,作为卫星网络国际申报和协调的依据。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