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六条
第六条
建设须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卫星工程,在卫星网络资料国际申报之前,由卫星操作单位(卫星频率使用人)会同卫星工程建设单位,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协商确定拟使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并在卫星网络国际申报时提交有关可行性论证报告,作为卫星网络国际申报和协调的依据。
建设其他卫星工程,卫星操作单位(卫星频率使用人)应在卫星网络资料国际申报之前,开展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可行性论证,并在卫星网络国际申报时提交有关可行性论证报告,作为卫星网络国际申报和协调的依据。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